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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86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章县支行与陈华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章县支行,陈华庭,刘百红,黄平选,曾纪文,黄志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章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负责人谷陟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华庭,男。被执行人刘百红,女。被执行人黄平选,男。被执行人曾纪文,男。被执行人黄志龙,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华庭、刘百红、黄平选、曾纪文、黄志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华庭、刘百红、黄平选、曾纪文、黄志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华庭、刘百红、黄平选、曾纪文、黄志龙的银行存款3635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四兵

审判员  陈春亮

审判员  魏益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