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潘某甲,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郑留阳,系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乙,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诉被告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
审判员 何俊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