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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273号

潘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2015石民初127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潘某甲,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郑留阳,系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乙,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诉被告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

审判员  何俊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