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232号罪犯刘小威,男,1990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荷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2014年6月23日分别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5443号、(2014)长中刑执字第03183号刑事裁定,共计对其减刑二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小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三天(刑期至2016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显雄
审判员 旷学瑛
审判员 龙新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汤 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