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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416号

潘峰与张莉、李广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峰,张莉,李广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潘峰,男,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环城南路154号。

被执行人:张莉,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李广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8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潘峰于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因执行人张莉、李广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莉、李广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