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潘峰,男,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环城南路154号。
被执行人:张莉,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李广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8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潘峰于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因执行人张莉、李广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莉、李广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