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548号罪犯王文龙,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2005年7月13日因盗窃财物被驻马店市雪松路派出所治安拘留7日。2006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6年4月20日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以(2009)驻驿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文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前罪缓刑,加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二年八个月零十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已缴纳1000元),刑期自
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宣判后,于2009年5月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我院于2012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
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文龙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至7月间,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至驻马店市上蔡县蔡都镇、驻马店市自由街小地下道、置地公园、乐山路北段等作案四起,持刀抢劫他人现金、摩托车、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10540元,其中入户抢劫一次,持刀捅伤二人。罪犯王文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文龙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
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韩 洋助理
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