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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359号

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光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光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59号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南苑村48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6471676-5。法定代表人王丽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远军、魏义修。被告陈光耀,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光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以被告已经缴交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慧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邱福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