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741号
申请执行人:孟杰。
被执行人:高继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54号调解书,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高继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高继祥于2016年1月10日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继祥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继祥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时庆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