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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741号

孟杰申请高继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杰,高继祥

裁判文书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741号

申请执行人:孟杰。

被执行人:高继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54号调解书,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高继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高继祥于2016年1月10日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继祥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继祥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时庆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