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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5540号

刘建军与刘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建军,刘志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5540号原告刘建军,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刘志彬,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

原告刘建军诉被告刘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宋东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炳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