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5540号原告刘建军,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刘志彬,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
原告刘建军诉被告刘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宋东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炳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