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费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东商初字第0118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炜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李炜(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7的存款人民币3948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巧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