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205-1号
原告:张文义,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显伟,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李莉,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义诉被告王显伟、李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义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财产保全费534元,合计1176.5元,由原告张文义负担。
审 判 长 李 健
代理
审判员 高 倩
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