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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418号

陆冬梅等与长春嘉尚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冬梅,金璐,长春嘉尚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418号

原告:陆冬梅,女,1977年1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经纬南路与民丰大街交汇处万盛花园10栋1门201室。

委托代理人:关文萍,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程刚,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金璐,女,200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经纬南路与民丰大街交汇处万盛花园10栋1门201室。

法定代理人:陆冬梅(系金璐之母亲),女,1977年1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经纬南路与民丰大街交汇处万盛花园10栋1门201室。

委托代理人:关文萍,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程刚,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嘉尚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727号中银大厦A座14层11室。

法定代表人:郭桂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冬梅、金璐诉被告长春嘉尚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嘉尚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冬梅、金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00元,减半收取351.50元,由原告陆冬梅、金璐负担。

审 判 长  孙彦辉

代理

审判员  张尽美

人民陪审员  张连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佳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