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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财保2号

刘海梅、王亚蒙等与董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海梅,王亚蒙,王笑笑,王九香,郝富荣,董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财保2号申请人刘海梅。申请人王亚蒙。申请人王笑笑,、。申请人王九香。申请人郝富荣。被申请人董学军,、。

申请人刘海梅、王亚蒙等五人与被申请人董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申请人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的事故车辆冀D×××××小型客车扣押于魏县交警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文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