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财保2号申请人刘海梅。申请人王亚蒙。申请人王笑笑,、。申请人王九香。申请人郝富荣。被申请人董学军,、。
申请人刘海梅、王亚蒙等五人与被申请人董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申请人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的事故车辆冀D×××××小型客车扣押于魏县交警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文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