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5605-1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王坤,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政龙,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华,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重庆牡丹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B栋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87487288Y。法定代表人彭美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择与,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牡丹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坤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王坤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反诉原告王坤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王坤撤回反诉。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王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