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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184号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84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  李成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娇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