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84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 李成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娇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84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 李成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娇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