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1行初24号原告李秀枝,女,汉族,生于1958年12月21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组织机构代码00529163X。法定代表人周培山,镇长。
原告李秀枝诉被告停止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权、承认其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消除影响、并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秀枝诉称,1958年,我出生于荥阳市广武镇黑李村第六村民组,土生土长的我初中毕业就拿起锄头,成为该公社社员。1998年,荥阳市广武镇黑李村第六村民组以我出嫁为由,收回我的承包地。18年来,我多次要求被告为我做主,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妇女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可是,广武镇政府给我出具广信字(2012)01号信访事项意见书,认为我已经不属于黑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土地分配资格,但没有说黑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和标准。我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侵犯了我的土地承包权,是不讲政治规矩、不依法办事的表现,且理由不正当。另,在我诉荥阳市广武镇黑李村第六村民小组侵犯土地承包权一案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上信访意见书显示的行政行为为依据,作出裁定书,认为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因此,荥阳市广武镇的行政行为成为我维权的绊脚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权、承认其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消除影响、并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本案中原告对被告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内容的行政行为不服,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秀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瑞杰
审判员 程二平
审判员 吴玉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