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瑞芳,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实验中学教师,现住忻府区学府街忻州一中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旭霞,中国移动宁武分公司职工。
上诉人宁瑞芳因与被上诉人温旭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忻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瑞芳,被上诉人温旭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忻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忻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宁瑞芳。
审判长 连林梅
审判员 张效良
审判员 杨 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焦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