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5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恒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特6号中恒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中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田庆亮,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盛德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兴围第三工业园区第2栋。
法定代表人:章丽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俊锋,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毛芬芬,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武汉恒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48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武汉恒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恒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恒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章 滢
审判员 吴建铭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诗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