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26号原告杨奋霞,女,1981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贺林,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奋霞诉被告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贺林的住址查找不到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原告亦无法提供。原告也未在本院限定的合理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奋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白光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