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特15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216号。
负责人:周朝晖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汝华,系该行职工。
申请人:方军锋。
申请人:汪莉丽。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申请人方军锋、汪莉丽关于确认(2016)柯调法室字第20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沃建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申请人方军锋、汪莉丽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2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方军锋、汪莉丽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借款本金78105.44元及利息179.55元(利息计算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2016年1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于2016年2月3日前一次性归还。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对方军锋的车牌为浙H的起亚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沃建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晔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