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521号
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宪章。
委托代理人:张荣根、胡梦蝶。
被告:吴茂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茂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茂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茂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臻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蒋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