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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435号

施晓东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施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435号罪犯施晓东,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湖州市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湖浔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晓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施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施晓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施晓东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晓

审 判 员  夏霞琦

代理

审判员  朱 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