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81民初116号

高敏与仇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敏,仇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16号

原告:高敏。

委托代理人:但久知、肖娴,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仇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敏与被告仇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向被告仇雪峰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彭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