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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068号

包有强、包顺华等与李明龙、李守勋等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包有强,包顺华,马安梅,李明龙,李守勋,詹圣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包有强,农民。原告包顺华,农民。原告马安梅,农民。被告李明龙,农民。被告李守勋,农民。被告詹圣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有强、包顺华、马安梅与被告李明龙、李守勋、詹圣芝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有强、包顺华、马安梅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有强、包顺华、马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有强、包顺华、马安梅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吴正荣

审 判 员  李知润

代理

审判员  郑万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季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