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112号原告刘海英,女。被告郭小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英诉被告郭小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英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正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珂怡 来源:
刘海英与郭小林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112号原告刘海英,女。被告郭小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英诉被告郭小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英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正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珂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