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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民初112号

刘海英与郭小林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海英,郭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112号原告刘海英,女。被告郭小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英诉被告郭小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英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正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珂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