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民一初字第598号原告邓小英。被告伍候奇。第三人耒阳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烨,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英与被告伍候奇、第三人耒阳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小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小英负担。原告预交的另200元予以退还。(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谢任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沅沅校对责任人:谢任群打印责任人:张沅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