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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民一初字第598号

原告邓小英与被告伍候奇、第三人耒阳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小英,伍候奇,耒阳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民一初字第598号原告邓小英。被告伍候奇。第三人耒阳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烨,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英与被告伍候奇、第三人耒阳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小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小英负担。原告预交的另200元予以退还。(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谢任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沅沅校对责任人:谢任群打印责任人:张沅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