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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57-01号

余辉与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辉,董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57-01号申请执行人余辉,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董辉,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董辉所享有的债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宏伟

审 判 员 何希贵

审 判 员 邹庆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代 凤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