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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88号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滨海支行、林福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滨海支行,林福友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8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滨海支行被执行人林福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新商初字第0038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福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福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福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林福友(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23的存款人民币2029903.0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