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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126号

福州佳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仁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佳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仁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126号原告福州佳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凯,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灵恩,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仁钟,男,汉族,1978年9月26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罗源县。

原告福州佳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仁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佳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佳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孝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秀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