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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5412号

邹建斌与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建斌,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5412号原告邹建斌,男,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跳马乡金屏村花塘组***号。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6号中法大厦1801号。法定代表人彭志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邹建斌诉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邹建斌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建斌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邹建斌承担。

审 判 员  童广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