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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929号

田末库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宋小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末库,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宋小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田末库。被执行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晋城市经济开发区文昌东街1629号。代表人耿昌昌,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小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末库与被执行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宋小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宋小朝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人田末库与被执行人宋小朝于2016年1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95048.6元,被执行人宋小朝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2015年12月17日、2016年1月11日、2016年2月2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3500元,本院分别于2015年11月2日、2016年1月13日、2016年2月2日向申请人退还执行款118548.6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