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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执139号

胡代兄与李国富、白玉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代兄,李国富,白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139号申请人胡代兄,女,1987年2月6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被执行人李国富,男,1985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被执行人白玉林,男,1964年4月16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胡代兄与被执行人李国富、白玉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48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应申请人胡代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王兴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五 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