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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89号

潮白霞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潮白霞,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潮白霞,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被执行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湖心北路。负责人徐涛嵘,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一终字第016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1266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方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汪大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