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433-1号申请执行人孙炜杰,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号附**号。身份证号码:4305111966********。被执行人周智武,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流泽镇山龙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93********。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炜杰与被执行人周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智武应向申请执行人孙炜杰偿还借款本金18866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赔偿申请人律师费8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4442元、执行费291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香兰
审判员 胡 艳
审判员 刘 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谭文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