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73号原告曹立会。被告许家荣。被告司徒雪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会诉被告许家荣、司徒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1月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原告曹立会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许家荣已向其偿还借款5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不予缴纳本案受理费,请求法院依法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谭玉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淑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