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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73号

曹立会与许家荣,司徒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立会,许家荣,司徒雪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73号原告曹立会。被告许家荣。被告司徒雪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会诉被告许家荣、司徒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1月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原告曹立会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许家荣已向其偿还借款5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不予缴纳本案受理费,请求法院依法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谭玉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淑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