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34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恒昌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繁钊,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珊珊。
被告:佛山市高明新永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暖银。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恒昌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新永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承诺履行清偿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恒昌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73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以上合计2470.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恒昌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文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邱靳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