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487号
原告:彭桂生。
委托代理人:金国海、屠鹏娟,绍兴市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国荣。
被告:绍兴县纺之都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2998号绍兴轻纺贸易中心一幢一层1054号。
法定代表人:倪冬琴。
委托代理人:陈国荣,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浪头湖村凤凰畈36号。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泓城大厦738室。代表人:俞华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桂生诉被告陈国荣、绍兴县纺之都纺织品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彭桂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国荣、绍兴县纺之都纺织品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彭桂生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荣、绍兴县纺之都纺织品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桂生撤回对被告陈国荣、绍兴县纺之都纺织品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彭桂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