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271-2号
原告:叶**,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简**,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受理叶**诉简**离婚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27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简**名下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街**号***房的9/14房屋产权。本案经调解结案,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产权的查封,被告同意原告的申请。故本院对被告名下上述房屋采取的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对被告***名下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街**号***房的9/14房屋产权的查封。
审 判 长 潘瑞冰
人民陪审员 孟 静
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卢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