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464号罪犯陈庆华,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字第732号刑事裁定,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庆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将罪犯陈庆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33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陈庆华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七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庆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庆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32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