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392号罪犯隋孝臣,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2006)承刑初字第0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隋孝臣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3日作出(2006)承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2)承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上板城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隋孝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7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隋孝臣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5)承安检意1084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隋孝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隋孝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刘福泉
代理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