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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执28-1号

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中居宅福隆小区B座2层07号。法定代表人李新民,经理。被执行人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法定代表人公海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承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承仲裁补字(2015)第9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2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或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或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立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