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79号原告王炯,男性,1989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陈益强,男,1978年9月1日,南充市高坪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路86号1号楼B座17层。被告沈安明,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杜建海,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罗隆虎,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王炯与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沈安明、杜建海、罗隆虎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炯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淑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