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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818号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818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818号罪犯曾国平,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华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国平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曾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曾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国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8月20日,共获嘉奖20次;2014年7月、2015年1月、7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国平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国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洁东

审判员  陈树城

审判员  林晓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赖晓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