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俊铎,男,汉族,1989年7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住吉林省洮南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6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春海,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二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铎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浩勇、代理检察员马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俊铎及辩护人李春海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6日上午四时许,被告人张俊铎用铁锤击打熟睡中的张某1头部,导致张某1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张俊铎给其姐姐张某2打电话,张某2赶到现场后张俊铎前往公安机关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俊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张某1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俊铎在向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抓获,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
被告人张俊铎及其辩护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是由于被害人长期不良行为引起,且有自首情节,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害人的女儿张某2请求从轻处罚张俊铎。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1患有精神疾病,常胡言乱语,但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也未与邻里有过冲突。被告人张俊铎常年在外打工,回家后因其父亲张某1时常酗酒后骂人,还买些吃的东西败家,认为他活着也是遭罪,于2015年7月6日凌晨4点左右,张俊铎用铁锤击打熟睡中的张某1头部,导致张某1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张俊铎给其姐姐张某2打电话,张某2赶到现场后,张俊铎前往公安机关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1、木柄铁锤1把,为张俊铎杀死张某1凶器。2、张俊铎作案时所穿白色上衣,蓝色裤子,白色上衣有被害人张某1血迹。(二)书证1、张某2手机短信照片,证明张俊铎案发后去公安局自首。2、洮南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张俊铎曾在乌兰浩特精神病院治疗过,但病例无法找到。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俊铎系自首。(三)证人证言1、证人路某证言:我听说张某1在家被他儿子打死了,我就打电话报案了。我到张某1家,张某1的女儿张某2说张俊铎去派出所投案去了,我给张俊铎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往派出所走去投案,我就对他说你告诉我具体位置,我拉你去,他告诉我具体位置后,我和警察赶过去把他抓住带到派出所了。张某1和他儿子没矛盾。张某1精神不好。2、证人张某3证言:张某1是我叔伯老叔,他精神不太好,去医院看过,就是精神病,但从来不惹祸,他和屯里的任何人也没有发生过矛盾,和他儿子也没啥矛盾。我是听张某2说张某1被他儿子打死了。我让我爱人高淑华给我们村的会计路某打电话,让路会计报案。3、证人赵某证言:张某1是我的小舅子,他有病,大概是1990年之前,我领他在乌市看过,是精神病,住院一个月,家里条件不好就没有继续治疗,当时的诊断书、病例弄没了。虽然他有精神病但和屯里的人没有矛盾,他也不骂人也不打人。今天下午六点多钟时,张某2给我们打电话说他爸爸不行了,让我们抓紧回去。到张某1家后看见张某1在炕上躺着头部全是血,身上盖着被脚在被外面露着,到跟前我看人指定是不行了。张某2和我说张俊铎去投案了,平时张俊铎在外面打工,和张某1没啥矛盾。4、证人张某2证言:张某1是我父亲。张俊铎是我弟弟。张某1在我记事起他就精神不正常了,刚得病时治疗过,后来因为经济原因就没再治疗。张俊铎平时在外面打工,他十几岁时我母亲离家出走了,我俩一直都挺自卑,张俊铎性格比较内向。今天凌晨4点多,张俊铎给我打的电话说他把我父亲打坏了,好像打死了,要去自首,我就和我丈夫于朋飞骑摩托车过去了,进屋后我看见我弟弟张俊铎在西屋门口里侧靠门口坐着,距他往北一米左右的西侧墙根下有一把带血的锤子,我父亲张某1躺在东屋的北炕上,头部附近有血迹,已经停止呼吸了。张俊铎就说出去走一走,然后给我发了一条短信说:“以后你照顾好自己,我去公安局了。”(四)被告人张俊铎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7月6日凌晨4点钟许,我父亲当时是侧身睡觉的,我从我家厨房洗衣机旁边拿起把锤子,朝熟睡中的我父亲张某1耳朵右侧打了两下,打完后我把锤子放到我家厨房吃饭的圆桌子旁边地上。我给我姐张某2打电话说我把我父亲杀了,打完电话后过了十分钟左右我姐和我姐夫于鹏飞来到我家,我姐说我怎么能这么傻做出这等傻事。我在屋里待了一会,就出去了,我给我姐发短信说让他好好生活,我去派出所自首,过了会我们村的会计路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我往公安局走呢,后来他对我说我父亲张某1还有气,让书记送医院去了,然后我告诉他我在山上,不一会派出所的同志就来了,把我带到了派出所。我父亲有精神病,平日里经常酗酒,酒后还骂人,他想起谁就骂谁,还买一些吃的东西,因为我家没有钱,所以说他是败家,就是因为这些我很来气,看他活着遭罪,我是最近一两天有杀死我父亲想法的,脑袋一热,想把他打死我就省心了,把我父亲打死后我也后悔了,不论咋说也是自己父亲,后悔也晚了。(五)鉴定意见1、(白)公鉴(尸检)字[2015]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张某1头多处挫裂创口,枕部头皮下血肿,枕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挫碎并部分缺失,颅底骨折,余未见其他致命性损伤,故,张某1因被钝器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白)公鉴(法物)字[2015]161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送检的张某1血样的STR分型与张某1头部下方可疑斑迹、锤子前端方头处可疑斑迹、张俊铎上衣背部右下方可疑斑迹所检部位的STR分型均一致,似然比为1.798×1024。(六)现场勘验笔录记载:被害人厨房北墙下见有一木耙锤子,卧室衣柜内见一件白色上衣,上衣袖口,后背见可疑斑迹,火炕中间见张某1尸体,尸体头西脚东,仰卧位,尸体头部见有创伤,在尸体头部下见有血泊。(七)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光盘一张,现场指认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以上证据,供、证一致。被告人张俊铎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证明被告人张俊铎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铎在父亲张某1长期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本应对其赡养照料,反而无端用铁锤将其打死,被告人张俊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辩护人认为本案系被害人不良行为引起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张俊铎作案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张俊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俊铎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郝万华
审 判 员 李大文
代理
审判员 李金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