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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1538号

叶锦余、金华市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锦余,金华市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洪波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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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538号申请执行人叶锦余,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金华市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十八里,组织机构代码:712571506。法定代表人吴玉山。被执行人洪波,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叶锦余与被执行人金华市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金东商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欠款26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123126.4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