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刑更424号

周成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424号罪犯周成章,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5日作出(2002)定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成章犯盗窃罪、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9日将罪犯周成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4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7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周成章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成章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成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