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2199-1号原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坛路交汇处西2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杜加胜,总经理。被告山东兴泰机械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庄区罗庄街道罗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崔振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泰机械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临罗商初字第21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山东兴泰机械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兴泰机械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 判 长 高兆利
审 判 员 陈黎明
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