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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151号

朱天虎与魏成、魏东、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天虎,魏成,魏东,魏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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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151号原告朱天虎,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魏成,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魏东,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魏鹏,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朱天虎与被告魏成、魏东、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朱天虎。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