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151号原告朱天虎,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魏成,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魏东,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魏鹏,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朱天虎与被告魏成、魏东、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朱天虎。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