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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496号

吴昌海与周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昌海;周德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496号

原告:吴昌海。

被告:周德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海与被告周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廖宝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殷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