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496号
原告:吴昌海。
被告:周德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海与被告周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廖宝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殷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