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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刑初5号

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81刑初5号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个体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1日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予以取保候审。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智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湘N×××××(临时牌照)号小型面包车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沪昆高速1413KM+950m处时,超速行驶超车致使车辆与高速公路中央护栏发生刮擦并侧翻在车道上,后高支队民警赶到现场救援,疏导交通并将醉酒驾驶人赵某送至洪江市第一中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2.2mg/100ml。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赵某机动车驾驶证,临时行驶车号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罗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段承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沙沙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