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徐有福。申请执行人徐秀梅。申请执行人赵淑英。被执行人赵艳梅。被执行人蒋佳敏。被执行人蒋振华。被执行人蒋昌贵。被执行人张时秀。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全少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艳梅、蒋佳敏、蒋振华、蒋昌贵、张时秀的被继承人蒋满元(已死亡)在中国工商银行全州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艳梅、蒋佳敏、蒋振华、蒋昌贵、张时秀的被继承人蒋满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全州县支行的存款203159.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维雄
审 判 员 胡秧生
代理
审判员 蒋金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滋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